校财字〔2006〕57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西北工业大学校园网络管理,保证校园网络的良性运行和健康发展,依据 国家、地方的有关法规以及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CERNET)、西北工业大学校园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西北工业大学本着“节约有限资源,保障教学科研”的原则以用户为单位进行校园网络计收费管理。
第三条 西北工业大学校园网络收费由学校财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统一收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收费。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支付Cernet流量费、IP地址占用费、电信的月租费以及部分维护费。
第二章 网络用户与服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西北工业大学各校区内工作和学习的一切人员通过校园网访问校外网络资源的情况。用户访问校园网范围内的网络资源,不产生网络流量费用。
第五条 校园网计费采取按帐号管理的方式,不同的帐号有不同的适用用户群和不同的资费标准,具体范围请参阅本文“第二十条”。
第六条 任意校园网上网帐号均可享受校园网提供的如下基本服务:
(A)Internet访问服务,指校园网用户可以通过校园网出口访问校外任意互联网资源。
(B)电子邮件服务,校园网为每种类型用户提供以学校域名或子域名为后缀的邮箱;教师帐号拥有以@nwpu.edu.cn为后缀的100MB邮箱,学生帐号拥有以@mail.nwpu.edu.cn为后缀的50MB邮箱。
为了管理方便,网教中心不单独受理免费邮件信箱申请服务。
第七条 每个教职工允许且只允许申请一个帐号,每个学生允许且只允许申请一个学生帐号。个人帐号仅供个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在公共上网环境使用,否则学校有权采取技术手段进行限制管理,直至取消该帐号。
第八条 为保护校园网运行秩序,原则上要求任何校园网主机只能通过网教中心直接分配的IP地址上网(不允许通过地址转换网关联网),该主机产生的费用由使用该机器的用户帐号支付。禁止私设代理,学校有权对违规行为进行技术控制和处理。
第三章 开户与销户
第九条 教职工用户和学生用户上网开户,可通过校园网计费系统的用户自服务系统(http://login.nwpu.edu.cn/主页上点击“用户注册”)进行注册,填写必要的帐户信息,然后在15日之内持工作证或学生证原件,到网教中心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如果身份信息属实,网教中心将即时开通帐号访问权限。对于通过用户自服务系统创建的帐号,如果用户在网上注册之日起15日之内不进行身份信息确认,则系统将自动删除所填写帐户信息。如果需要,用户需重新注册和填写帐户信息。
第十条 对在网教中心登记并提供独立服务器对外服务(网站、资源检索等)的单位,服务器产生的流量费用由各单位自行负担,每月底根据Cernet提供的费用清单据实交费;
第十一条 校网教中心依据学校实名制上网和相关规定对用户开户申请严格审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者不予开户。
第十二条 因调离等原因需要销户的教工用户或毕业离校的学生用户,请携带开户证件到网络收费组办理销户等相关手续。
第四章 账号使用方法
第十三条 用户每次上网访问校外资源,需要首先在弹出的用户认证窗口中输入相关身份认证信息(用户名、密码和所在管理域),通过身份认证。浏览器在用户认证通过后将自动保留登录窗口,并显示相应的访问权限;系统自动将当前机器产生的流量记录在相关帐户上。
第十四条 下机时,用户必须手工关闭登录窗口,注销相关帐户,否则其他用户可能利用该帐号继续访问互联网资源,而将费用记录在上一个用户帐户上。有关登录与注销的具体步骤见《计费系统用户手册》。每帐户同时只能一人使用,对不按照正常程序注销而产生的额外费用,由相关责任人自负。
第十五条 用户可以自行修改自己的登录密码。密码一旦丢失将不可查询,用户可以持开户证件到网教中心办理密码重新设置业务。用户对自己密码的复杂性和保密性负责。由于用户泄露密码造成经济损失责任自负。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收费方式
第十六条 校园网计费按实际流入流量核算费用,用户需要对账户充值时,请到学校网络收费组,以现金和经费本扣款方式交纳费用。
第十七条 每次用户登录到注销,所使用的计算机产生的流量都记入该用户账户。
第十八条 用户账户余额不足限额的,按照规定提醒并中断其对外访问权限。
第十九条 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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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帐户类型A |
个人帐户类型B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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宽带上网
(含教学区、家属区、学生区) |
(1)包月限流量,月租15元(限8GB流量,不区分国内、国际),超出部分按3元/GB(不区分国内和国际)标准收取;
(2)仅适用教师个人用户。 |
(1)包月限流量,月租10元(限6GB流量,不区分国内、国际),超出部分按3元/GB(不区分国内和国际)标准收取;
(2)仅适用学生个人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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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件服务 |
免费 |
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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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门服务 |
办公区上门服务免费;
家属区上门服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
第二十条 本文中1MB指一百万字节,1GB指十亿字节。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校网络与教育技术中心。
第二十二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