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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学生在学习期间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本地,不得擅自夜不归宿,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在假日期间,必须履行正常的请假手续后在规定时间内离校返校,擅自离校留宿在外或迟返校者,以旷课论处并责令其作深刻书面检查;假日期间擅自离校留宿在外者,旷课课时数予以全系通报批评处分;迟返校但未影响正常上课者,给予全系通报批评处分;迟返校且影响正常上课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并且每门课旷课时数以三倍课时计。
2、 学生请假规定实施细则: 1)平常休息日(周六、周日)离校留宿在外请假 凡家住西安市(含临潼、长安两区)学生回家和探望本市亲戚、朋友的学生周五下午完成规定课程后可离校,周日下午6:30前返校,但须在离校前将假条交至本班组织委员(女生交各年级大班长)并登记联系方式(地址、电话等),组织委员和年级大班长负责记录工作。回校后请假人立即取回请假条以销假,返校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本省非西安市学生回家和出西安市游玩、探亲访友的学生须持请假条直接向年级辅导员请假,经批准后将有年级辅导员签名的假条交至本班组织委员处,并登记联系方式(地址、电话等)后方可离校,离校和返校时间同上,回校后立即到组织委员处登记以销假,返校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各班组织委员和年级大班长负责将请、销假情况汇总交由大班长于周一统一交年级辅导员备案(未准时返校者名单应于当晚及时通报给年级辅导员);外省学生原则上一律不得回家,如有特殊情况直接向年级辅导员申请。 2)大型节日(如五一、十一等)离校留宿在外请假 凡陕西省学生回家和探望本市亲戚、朋友的学生必需将假条于放假前一天中午12:00之前交至本班组织委员处并登记联系方式(地址、电话、预计返校时间等);外省学生回家和出西安市游玩、探亲访友的学生须持请假条直接向年级辅导员请假,获批准后将有年级辅导员签名的假条交至本班组织委员处并登记联系方式后方可离校。学生返校时间不得迟于假期最后一天下午6:30,回校后立即到组织委员处登记以销假,返校时间以销假时间为准。各班组织委员负责统计离校学生名单交由大班长处于放假前一天下午5:30之前交年级辅导员备案,并负责将销假情况及时汇总交由年级团总支组织部于复课第一天中午交年级辅导员备案(未准时返校者名单应于当晚及时通报给年级辅导员)。 3)因病因事请假 因病、因事缺课或离校,须当面向年级辅导员请假并交假条,经年级辅导员同意、签名后将假条交至本班学习委员处登记方可生效,学生身体康复或返校后立即向本班学习委员说明以销假。上课时,由本班学习委员或受学习委员委托的课程考勤指定负责人、体育委员向任课教师出示医院证明或假条以说明情况,代为向任课教师请假。学习委员负责记录学生请、销假情况,并负责于每月最后一个星期五将本月请销假记录情况汇总交由年级学习部交年级辅导员备案。 因病因事不参加晚自修,须持请假条直接向年级辅导员请假。经年级辅导员同意、签名后将假条交给本班学习委员方可生效。各班学习委员务必将该假条于两日内交年级大班长处并代为更正考勤记录。 4)因病不能参加早操晨读,须有同学手持医院证明提前向负责考勤的学生干部说明以代为请假;如突然得病(如感冒、发烧等)可于第二日凭医院证明前往更正;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直接向年级辅导员请假,凭有年级辅导员签名的假条由同学代为请假或代为更正。 5)如请假期限已到,请假学生仍因病因事需再请假,必须再行请假手续;学生假期在家因身体严重不适或其他特殊情况无法按时返校者,应及时与年级辅导员联系,返校后凭医院证明或补假条向年级辅导员销假;否则一律视实际情况以旷课、旷操、无故离校处理。 6)凡经批准的离校请假(晚上不留宿学校),请假人在离校前必须告知本宿舍寝室长;凡因外出购物、游玩、办事等原因而离开学校(晚上必须按时回校),学生只需将行程告知本宿舍寝室长或本班学生干部。 7)三天以内的请假由年级辅导员批准,并送院办公室备查;请假四天以上的由年级辅导员报系领导批准,凡越权批准一律无效。 8)凡因节假日回家或出西安市游玩、探亲访友而必须向年级辅导员请假的学生,须在离校前6个小时之前履行完相关请假手续。 9)在事情紧急情况下,学生允许通过电话向年级辅导员请假,得到批准后有效,但事后仍须补上相关请假手续。 10)凡经批准请假回家的学生如旷课提前离校,请假一律视为无效,旷课时数按相关规定累计;凡出现学生夜不归宿的情况(当事人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不知去向),该宿舍寝室长或同学必须及时将情况告知年级辅导员,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11)如无特殊情况,凡须向年级辅导员直接请假的,均不得由他人代为请假;如有特殊情况找不到年级辅导员,可向辅导员办公室其他辅导员老师请假,得到批准后方才有效,但不得无故越级请假。 12)凡没有履行正常请假手续的请假行为(如口头请假等)均视为无效。所有假条须详细注明请假人学号、姓名、班级及请假原因、请假时间、请假期限、请假内容及联系方式(地址、电话)等。 13)负责学生请、销工作的学生干部因故(如生病、回家)无法完成工作,必须事先安排本班其他学生干部临时代为执行,并将替代情况提前报大班长处备案。 3、负责学生请、销工作的学生干部(含寝室长)务必将违反规定的学生情况如实、及时汇报年级辅导员;如知情不报或玩忽职守由此而造成严重后果,必将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理。 4、本规定的修改权和解释权归人文与经法学院学生工作组所有。
人文与经法学院
2005-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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