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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项目预算、决算工作管理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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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2008-01-14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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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核依据 1、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承诺。 2、招标办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3、当地建设部门批准实行的概(预)算定额,费用定额及其它政府部门强行实施的有关文件。 4、施工图、变更签证、认质认价签证。 二、预算审核 合同签订前,已方提供合格的预算文件,由预算员负责审查,审查其是否符合图纸的技术要求,各项工程量定额套用是否准确,各项费用计取是否合理,若双方达成一致,即可签订合同。 若发生重大分歧,可由主管科长、处长解决,解决不成可由定额办裁决。 预算审核结果既是合同签订的依据,又是决算审核的依据。 三、工程决算审核: 1、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尽快提供一套竣工图和竣工资料(含技术规划科认可的变更、工程科认可的现场签证)决算文件。 2、凡经过招标,且无变更,或合同中注明不调整费用的工程,审核时依据合同价格,结合认质认价的资料进行审核。 3、既有变更,又有认价的工程,审核时必须同时考虑由变更和认价引起的价款变化。 4、审核完成后要即时报审计处。 5、决算审核完成后要将预决算审核结果统计整理出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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