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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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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有施工图、设计变更的(变更图无法计算工程量的除外)、施工单位自行增加的、因质量问题返工的等一律不予签证。监理人员、甲方代表、工程科科长应在自已的职权范围内对工程签证严格审核把关。

二、签证程序:施工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提交签证单,就所发生的工程量填写变更签证单(该增的增,该减的减)后交监理,监理审核完并签署意见后报基建处甲方代表。由甲方代表审核并协调完成处内有关人员的签字、盖章后,返给施工单位,并留存一份交计划合同科备查。不允许施工单位自己直接办理签证单审批、签字和盖章手续。

三、变更签证办理的时效性:施工单位在完成变更工作后须于7日内提出签证(否则视为放弃),报监理、甲方代表,甲方代表须在7日内办完有关手续并返还施工单位,否则视为同意,并追究监理及甲方代表的相应责任。监理、甲方代表不许拒收施工单位的签证单,对有疑义的签证内容,监理、甲方代表要及时协调处理,有困难的要及时报工程科科长和处领导协调解决。绝不允许拖延不办,否则造成的事故及延误工期等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四、签证单内容应规范:监理、甲方代表必须注明签证原因及工程部位,核实工作量的增减及相关的资料,重大变更签证要经过处务会会审或报主管校领导审批。若监理签字后发现有不属实的情况,要对监理公司进行处罚。

五、预决算人员有权对现场签证提出质疑,甲方代表、监理公司应给予解答。如果有必要,应一同到现场核实。

六、关于变更、签证的权限范围按校财字[2005]24号文即《关于下发〈〈西北工业大学老校区改造工程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中的第六条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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