航空学院在“三航杯”羽毛球比赛中成绩再创历史新高  [2008-04-21]    航空学院在“三航杯”摔跤比赛中轻松拿下四连冠  [2008-04-21]    航空学院各项体育成绩稳中有升  [2008-04-21]    航空学院“博雅第二学堂”系列活动之影视文化交流会在长安校区举行  [2008-04-21]    航空学院与精进爱心社携手献爱心  [2008-04-21]    2006-2007学年研究生模范班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公示 [2007-10-25]    本科生模范班级、“三好”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公示  [2007-10-25]    航空学院关于在学生中开展安全稳定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2007-10-11]    关于举办“民用飞机复合材料结构设计及适航验证”学术讲座的通知 [2007-09-06]    关于公示2006-2007学年西北工业大学优秀教学成果奖获奖名单的通知 [2007-06-14]   
首页»资源信息» 政策法规
政策法规
最新动态
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发布人:$curArticle.author  

附件2

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遵照学校第四次科技与产业会议精神,为了保证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申请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技创新基金申报,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2040万元,研究周期为二至三年。

第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采用有偿使用的管理模式,原则上要求项目完成以后的35年内全部返还。获批准的项目应在任务书中明确返还计划。

第二章  项目申请

第四条  申请者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在职人员,有较高学术造诣、组织能力强、并有较稳定的研究团队。

第五条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要与国家的中长期科技发展战略相适应,与航空、航天、航海等领域的2020年科技发展规划有机衔接,与各专业领域“十一五”计划相对应,有可能通过2-3年的研究取得突破性进展,在“十一五”获得国防重大型号、预研计划、973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等国家重大科研计划的资助。

    2.已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有可能通过2-3年的研究,取得一批水平较高、影响较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标志性成果并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

3.有利于推动多学科的交叉和融合,培育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的新研究领域,培育一流的科研人员和创新群体,出现一批高水平的、有一定规模的研究基地,并有争取建立国家级科研基地的可能。

第六条  对于科研团队,特别是跨学科组建的创新科研团队提出的申请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申请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原则上不资助国家计划中已启动的项目和已有经费来源的项目。

第三章  评审与批准

   科技创新基金申报工作采取学院(所)和科技处分工负责的方式进行,由学院(所)负责组织本单位申请项目初评,科技处负责组织院(所)推荐项目的学校评审。

第八条  申请者接到学校下发的正式通知后,按照通知要求及申请书中的填写说明,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申请书》,上报所在学院(所)。学院(所)对上报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可根据以下原则进行初筛:

1.申请者不具备规定的申请资格。

2.申请书填写不符合规定。

3.申请者已有在研的本科技创新基金支持项目。

4.已获相当额度国家资助或已有经费来源的项目。

5.明显缺乏立论依据,或研究基本方法、技术路线明显不清,无法进行评审。

6.不具备实施项目的研究能力,或缺乏基本的研究条件。

第九条  各学院(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按通知要求组织专家进行项目初评工作,在对申报项目进行排序后,由专家组及学院签署意见,将推荐项目清单、申请书(一式三份附电子版)统一报送科技处。各学院为推荐项目提供还款担保。

第十条  科技处收到各学院(所)上报的项目申请书后,首先对项目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项目再组织专家对其进行评审。科技处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综合审核,提出资助项目、资助金额以及项目的具体结题考核指标形成评审结果,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  科技处将评审结果报主管校长审批后,发文公布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者。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接到项目批准通知后,根据评审意见,修改、调整、完善研究方案,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项目任务书》(一式三份),任务书上交科技处后一周内下拨经费。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由科技处归口管理,学院负责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的过程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施过程中,课题组每年6月和12月中旬以前,向学院和科技处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重大情况时,必须及时上报科技处。

第十五条  项目执行中期科技处将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

第十六条  对未能及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项目,研究计划执行不力,没有达到预期指标或难以取得研究结果的项目,科技处可以提出予以警告、暂停拨款、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建议,经学校批准后执行。对项目执行不好的学院,在下一年度的项目申请中将酌减其申报项目数。

第五章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C) 2001-2006『航空学院』 Powered by 5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