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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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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科〔2003111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为提高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争取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竞争力,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设立“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现将《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提高我校科技创新能力和争取国家重大、重点项目的竞争力,设立“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为加强科技创新基金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高效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应以国家重大、重点科技计划为背景和切入点,重点资助对国防科技工业和国民经济有重大推动作用的科学研究。

    第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选题应体现有限目标、突出重点、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应针对我校已有较好研究基础的领域,整合科技资源开展系统、深入的研究。

    第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采用有偿使用的管理模式,根据情况,按比例分期返还。项目资助强度一般为2040万元,研究周期为二至三年。    

第二章  申请与批准

    第五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者必须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在职人员,有较高学术造诣、组织能力强、并有较稳定的研究团队。

    (二)申请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要与国家重大基础研究计划(973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国防重大预研、型号计划等有机衔接,有可能取得突破性进展,获得上述计划的资助;

    2.有可能取得一批水平较高、影响较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良好产业前景的标志性成果;

    3.有利于推动多学科交叉和融合,培育具有原创性和开拓性的新研究领域,培育一流的科研人员和创新群体,出现一批高水平的、有一定规模的研究基地,并争取建立国家级的科研基地。

    (三)经费预算实事求是,科学合理。

    第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同一申请期内不得同时参加两项科技创新基金。

    第七条  申请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申请书》(一式六份)。所在院(系)在对申请书的内容进行全面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科技处。

    第八条  科技创新基金由科技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第九条  项目获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填写《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任务书》(一式三份),报送科技处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条  科技创新基金由学校科技处归口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负责基金项目的计划实施。科技创新基金实施过程中,涉及项目负责人和研究计划变更等重要事宜,须报科技处审批。

    第十二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实施中要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中期评估。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填报《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报告》等有关报告、报表。

    第十三条  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所获得的研究成果,均应标注“西北工业大学科技创新基金资助项目”和项目批准号。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结题后三年内,科技处负责对有关专著、论文引用、重点项目争取以及推广效益等情况实行跟踪管理。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四条  科技创新基金主要用于开展项目研究所需的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等。原则上不允许购置仪器设备。如确属必要,项目负责人应事先提出详细的论证报告,经科技处同意后方可购置。

    第十五条  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经费按照学校规定的开支范围列支,任何单位、个人无权截留、挪用。

    第十六条  中止、撤销的项目,停止该项目的经费列支。该项目的经费余额纳入次年学校科技创新基金。

    第十七条  科技创新基金经费一次核定,按计划拨付。

第五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向院系提出申请,经科技处审批后,由科技处、院(系)共同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验收后,项目组必须及时向学校档案馆提交完整、规范的技术档案资料。

第六章   

    第二十条  在研的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缓拨、停拨资助经费,中止或撤销项目等处理:

  (一) 弄虚作假、违背科学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执行和进展情况,无故不接受学校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 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政、财务制度的规定或其他违反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七章   

    二十一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科技创新  基金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党总支(直属支部),工会。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33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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