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2003〕115号
关于下发《西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为加强我校科学技术成果管理,完善、规范科技成果,不断提高学校科技成果的管理水平,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科学技术成果(以下简称科技成果)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成果是以我校为主完成的成果,其范围包括:自然科学成果、技术发明成果、科学技术进步成果、软科学研究成果、管理及技术改造成果等。
第三条 科技处归口负责全校的科技成果管理。
第二章 科技成果的鉴定
第四条 我校科技成果鉴定,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同行专家,按照规定的形式和程序,对科技成果进行审查和评价,并作出相应的结论。
第五条 由学校承担的科研计划项目(包括列入国家、部委、省市计划项目)和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项目,项目完成后均应进行科技成果鉴定。
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的要求指标;
(二)技术文件齐全,包括研制工作报告、技术报告、测试报告、查新报告、有关图纸和用户应用报告,并符合档案管理部门的规定;
(三)经有关使用单位实际使用、考核,技术成熟;
(四)成果权归属没有争议,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员的排序没有争议。
第六条 计划外的重大应用技术成果申请科技成果鉴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技术成熟并有明显的创造性;
(二)性能指标在国内同领域中处于领先水平;
(三)完成的正式样机、样品等实物经实践证明能应用,性能稳定可靠;
(四)对本行业或本地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科技进步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第七条 科技成果鉴定形式包括:会议鉴定、检测鉴定、函审鉴定:
(一)会议鉴定:是由组织鉴定单位根据学校提供鉴定的科技成果,聘请7~15名同行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现场进行考察、测试和答辩后作出评价;
(二)检测鉴定:对具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委托“专业检测机构”按照国家、行业标准或者按有关技术进行检验,测试和评价并出具证明;
(三)函审鉴定:是由学校完成的不需要现场测试、考察和答辩的科技成果,由组织鉴定单位聘请5~9名专家,通过书面审查有关技术资料进行评价。
第八条 申请鉴定程序
(一)由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组负责人在本院(系)进行登记,每年初各院(系)将鉴定计划报科技处;
(二)科技处根据鉴定计划发给“科技成果鉴定申请书”,并指导项目组填写;
(三)各院(系)申请鉴定的科技成果,应在鉴定前二个月内向科技处提交鉴定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四)根据项目组上报的鉴定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后,由学校签署意见上报组织鉴定单位。
第九条 经组织鉴定单位同意鉴定的项目,由科技处协助院(系)组织实施。
第三章 科技成果的登记
第十条 凡由我校为主要完成单位,并通过科技主管部门正式组织技术鉴定的科技成果、取得发明专利权的科技成果均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
第十一条 凡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的项目,均由项目组提交登记软盘,科技成果登记表、技术鉴定证书(复印件),有关资料(技术报告、试验报告、技术经济效益报告、有关图片和照片),由科技处到归口部门办理科技成果登记。
第四章 科技成果的奖励
第十二条 适合我校申报科技奖励的种类有:
(一)国家级奖励
1.国家自然科学奖
2.国家技术发明奖
3.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省部级奖励
1.国防科学技术奖
2.陕西省科学技术奖
3.中国高校科学技术奖
(三)地、市级科学技术奖。
第十三条 适时做好申报推荐工作。结合学校每年完成科研项目情况,按国家、省、部委有关规定,凡符合申报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成果,要适时组织申报,指导项目负责人填写“科技成果推荐书”,按要求备齐材料。
第十四条 申报的材料由科技处负责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
第十五条 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凡西北工业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则由我校主报,并协调好完成单位和人员的排序问题,其他参加单位共同提供申报材料。
第十六条 确定科技成果主要完成人排序时,应在项目组广泛征求意见,协调一致后,方可申报。
第十七条 其它单位为主申报,我校参加完成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向科技处登记备案,并将我校完成部分的资料整理归档。
第十八条 推荐报奖的材料应按学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归档。
第十九条 获奖科技成果的奖金不得重复发放,获得比原评定等级高的奖励,应扣除已发的科技成果奖金。奖金分配要按贡献大小拉开档次分配。
第二十条 获得科技成果奖励的主要完成人的事迹,应记入本人人事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职)以及评定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一条 获得国家、省、部委科技奖的成果,学校将给予奖励,具体参照《西北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对弄虚作假,剽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的,对已获得奖励的成果,报请主管部门撤消其奖励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科技 成果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党总支(直属支部),工会。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3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