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科〔2003〕110号
关于印发《西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行政各处级单位: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现将《西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二○○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西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和高新技术向现实生产力转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维护学校和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科技工作的持续发展,加强技术合同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职教职工和返聘人员对外进行科技合作,并以西北工业大学名义订立的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包括:
技术开发合同: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技术服务合同:以技术知识为委托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指就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所订立的合同。
第四条 技术合同实行校、院(系)、项目组三级管理,学校的归口管理部门为科技处。
第二章 技术合同的订立
第五条 订立技术合同必须遵循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必须符合有关技术合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必须具备履行技术合同的条件和能力。
第六条 订立技术合同一律采用书面形式,严格按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分类;技术合同文本建议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部印制的技术合同示范文本。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以学校名义对外订立技术合同,经规定的审批程序批准,由主管部门加盖“西北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后生效。校内各单位行政公章一律不得对外签订合同。
第八条 凡无西北工业大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未加盖西北工业大学合同专用章的技术合同,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一切后果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条 因完成技术合同约定任务而对外订立的委托加工、订购设备合同属原技术合同的子合同,其订立程序同技术合同。
第十条 技术合同当事人由跨院(系)组成时,合同项目负责人应与跨院(系)的参加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履行内容、方式、进度、指标、经费、违约责任及知识产权的分享等。该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双方院(系)盖章确认,并交科技处备案。
第十一条 技术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项目名称;
(二)标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三)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和方式;
(四)技术资料的保密;
(五)风险责任的承担;
(六)技术成果的归属;
(七)验收标准和方法;
(八)服务费或报酬额、支付方式及时间期限;
(九)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一)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第十二条 未经学校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学校设备及物质技术条件对外订立技术合同。
第十三条 因故需要变更、中止或解除合同,必须按原合同签订审批程序,双方另订书面协议,并送科技处备案。
第三章 技术合同的审批
第十四条 提交审批的技术合同,必须备齐以下材料:
(一)西北工业大学技术合同审批表及责任保证书(一式二份);
(二)技术合同文本(涉外技术合同须附有对应的中文合同文本)。
第十五条 提交审批的外协项目技术合同,必须备齐以下材料:
(一)任务来源(项目的计划任务书或合同书);
(二)外协合同文本;
(三)西北工业大学外协项目合同审批表(一式二份)。
第十六条 所有拟订立的技术合同,由院(系)进行初审,初审必须由主管科研的院(系)主任审批。
第十七条 院(系)负责审查:
(一)技术方案可行性,是否具备抗风险能力;
(二)项目负责人是否具备承担该项目的技术条件和技术能力;
(三)本部门或单位是否可以提供完成该项目所需的场地设备和人员等方面的必要条件;
(四)技术开发合同的成果归属是否合理;有无知识产权流失等问题;
(五)技术转让合同中项目负责人是否有权转让该项技术成果;转让方式是否已征求该成果的其他完成人同意。
第十八条 技术合同报送业务部门后,业务部门一般应在两个工作日内予以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审查内容为: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条款等。
技术转让合同及20万元以上技术合同须经法律事务办公室审查。涉外技术合同由国际合作处先行审查。
第十九条 原则上,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批准:
(一)合同无签订日期、履约地点及履行期限;
(二)合同标的内容含糊不清;
(三)经费和报酬支付方式及期限不明确;
(四)知识产权归属明显损害学校利益、无技术情报、资料保密条款;
(五)风险责任未明确约定或风险责任全部由我校承担;
(六)验收标准、要求及方式不明确;
(七)无仲裁或诉讼条款,无违约条款的或违约条款明显对我校不利的;
(八)我校作为委托方,承担方的履约能力不足。
第二十条 审批权限:
5万元以下由科技处主管主任审批;5~60万元由科技处主管处长审批;60~80万元由科技处处长审批; 80万元以上由主管校长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双方确认并签字盖章的技术合同文本交科技处备案、归档,并按《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进行合同认定登记。
第四章 技术合同的履行及风险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技术合同项目到款后,经费按《西北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技术合同项目的过程管理按照《西北工业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在执行合同的过程中如出现争议或纠纷,原则上由项目负责人所在的院(系)负责处理,校主管部门协助。
第二十五条 因项目组或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和责任事故等,引起合同纠纷,其责任和经济赔偿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确因技术原因而无法履行合同造成违约的,除项目组返还全部所得外,损失由项目负责人承担10%,院系承担10%(从院系管理费支付),学校承担80%。
第二十七条 对方违约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损失的,由学校和所在院系协助项目负责人向对方单位索取赔偿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主题词: 技术 合同 管理 办法 通知
抄送:党委各委,部,办,党总支(直属支部),工会。
西北工业大学党政办公室 2003年3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