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学生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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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以大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引导大学生勤于学习、善于创造、甘于奉献,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校学生中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或在学业成绩、文体活动、社会工作以及其他方面表现突出者,依据本办法给予奖励。
本校学生是指在本校正式注册的学历本专科生、研究生。
第三条 学校对学生及集体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精神奖励授予荣誉称号,物质奖励授予奖学金或奖品。
第四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第二章 奖励类型
第五条 奖励分为集体奖励和个人奖励。
第六条 学校设立以下集体奖:
1.模范班级
2.先进班级
3.文明宿舍
第七条 学校设立以下个人奖:
1.“三好”奖
2.专项奖
3.单项奖
4.优秀毕业生
5.实验技能竞赛奖
6.优秀运动员奖
第八条 “三好”奖分三等,“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为个人最高荣誉。
1.“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2.校级“三好”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
3.院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
第九条 专项奖学金是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在我校设立的专门用于奖励优秀学生的奖学金,其评选、表彰和奖励按照该专项奖学金章程或学校与设奖方签订的协议书执行。
第十条 单项奖包括以下八项:
1.本科生科技之星
2.研究生科技英才
3.文艺之星
4.体育之星
5.自强不息大学生
6.优秀青年志愿者标兵
7.社会活动标兵
8.社会实践活动标兵
第十一条 优秀毕业生包括:
1.校级优秀毕业生
2.省级优秀毕业生和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
3.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优秀毕业生(省级和委级为同级)
原则上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和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优秀毕业生从校级优秀毕业生中产生。
第十二条 实验技能竞赛奖的评选、表彰和奖励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实验技能竞赛管理办法》(校实字[2003]9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 优秀运动员的评选、表彰和奖励按照《西北工业大学优秀运动员评选奖励暂行规定》(校体字[2002]174号)文件执行。
第十四条 文明宿舍的评选、表彰和奖励按照《西北工业大学学生文明宿舍建设奖励办法》文件执行。
第三章 评选条件
第十五条 先进班级的评选条件:
(一)全班同学思想积极上进,认真参加各种政治学习、思想教育和社会实践活动;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班风、舍风好;申请入党的学生比例高;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效果好。
(二)学习风气浓,互帮互助精神好;学习成绩居本年级前列或年内进步显著;研究生学术氛围好,科研、学术成绩好。
(三)经常开展有利于同学身心健康的集体活动,积极组织和参加校园文化活动和各种文体比赛。
(四)遵守国家法规和校纪校规,自觉维护公共道德,文明礼貌;宿舍无安全事故隐患,文明宿舍建设成效显著;无同学受处分。
(五)班委会、团支部组织健全;干部责任心强,积极开展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学习成绩良好。
第十六条 模范班级的评选条件:
在具备先进班级条件的基础上,班级党组织和党员模范作用突出,党员比例高;学风、班风、舍风建设成效显著,班级活动在全校有一定影响;本科生学习成绩突出,无不及格现象;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显著。
第十七条 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条件:
(一)热爱党和社会主义祖国,坚决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集体活动,并能起带头作用;遵纪守法、团结协作、艰苦朴素、自强不息;积极为集体和同学服务。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刻苦,成绩优良;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和竞赛活动;本科生各考试考查科目无不及格现象,平均学分积在75分(含75分,下同)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30%;研究生在科研、学术工作中成绩好。
(三)身心健康,尊敬师长,同学关系融洽。
第十八条 “三好”学生标兵的评选条件:
在具备“三好”学生条件的基础上,本科生平均学分积在85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第一;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显著;为集体和同学服务做出重要成绩,在学生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九条 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
(一)同第十七条(一)、(三)。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刻苦;本科生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平均学分积在70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30%;研究生在科研、学术工作中有较好的成绩。
(三)社会工作责任心强;积极开展工作,热心服务同学;工作成绩突出。
第二十条 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条件:
在具备优秀学生干部条件的基础上,本科生平均学分积在80分以上,综合测评成绩名列所在年级专业前三名,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显著;开展的社会工作效果明显,或对校、院学生工作有重要贡献;在学生中有较大的号召力。
第二十一条 院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条件: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具体条件由各学院按照本办法制定。
第二十二条 单项奖的评选条件
(一)同第十七条(一)、(三)。
(二)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本科生各考试考查科目在及格以上,研究生科研、学术成果好。
(三)在所申报的单项活动中表现突出,为学校争得荣誉。
第二十三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一)同第十七条(一)、(三)。
(二)校级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学风严谨,勤奋刻苦,学习成绩优良,综合测评班级前十名,研究生在科研工作中成绩显著;至少获校级“三好”学生或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荣誉一次。
(三)服从国家需要,自愿献身国防建设或自愿到边远省区、艰苦行业就业的毕业生优先。
(四)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毕业生干部和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条件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执行。
第四章 奖励比例及奖励金额
第二十四条 本科生和研究生模范班级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先进班级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班级总数25%。
第二十五条 本科生“三好”奖名额分配如下:
1.“三好”学生标兵20名,优秀学生干部标兵10名;
2.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6%;
3.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
4.院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6%;
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4%。
第二十六条 研究生“三好”奖名额分配如下:
1.“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评选名额各为10名;
2.校级“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0%;
3.校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2%;
4.院级优秀学生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12%;
5.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不超过参评学生总数的3%。
第二十七条 先进班级和模范班级的奖励金额分别为人民币1000元和3000元。
第二十八条 本科生“三好”奖金额如下:
1.“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获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0元;
2.校级“三好”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获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
3.院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获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600元。
第二十九条 研究生“三好”奖金额如下:
1.“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获特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2000元;
2.校级“三好”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获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800元;
3.院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获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400元。
第三十条 单项奖的评选名额各为10名,其中研究生科技英才和本科生科技之星授予一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1000元;文艺之星等其他六项授予二等奖学金,奖励金额为人民币600元。
第三十一条 校级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比例为应届毕业生总数的6%,省级优秀毕业生、省级优秀学生干部和国防科工委委属高校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名额按上级的相关文件执行,优秀毕业生的奖励形式为纪念品。
第五章 评选程序和办法
第三十二条 每年9月份为“创建先进班级,争当先进个人”(简称“创先争先”)评选申请月。申请参评先进的班级和个人,必须在前一学年申请、创建的基础上进行。
第三十三条 学校在学生工作委员会下设立学生奖励“创先争先”评审小组(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小组),评审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分管教学和财务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纪委、学生处、教务处、研究生院、科技处、实验室处、体育部、团委等部门负责人。学校评审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学生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院成立学生奖励“创先争先”评审工作小组(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实施本学院“创先争先”的评审工作,在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的基础上,根据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组织本学院的申报、答辩和推荐。
第三十五条 “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程序:
1.以班级为单位,依据《西北工业大学本科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和《西北工业大学研究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进行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班级内公布测评成绩。
2.在个人总结申请的基础上,各班级综合素质测评评议小组依据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提名,并在班内通报,向学院评审小组提交推荐名单及申报表。
3.学院评审小组严格按照第十五条至第二十六条组织初评。院级优秀学生和院级优秀学生干部由学院评审小组审定,报学校评审小组办公室备案;学院对校级“三好”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提出初评名单;在组织答辩的基础上,向学校推荐“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
4.学校评审小组负责审定学院上报的校级“三好”学生和校级优秀学生干部获奖名单,组织 “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答辩评选。
第三十六条 先进班级和模范班级评选程序:
1.班委会向全班同学做“创先争先”工作总结。
2.在年级工作交流的基础上,申报班级提交先进班级申报表。
3.学院评审小组组织先进班级初评,并组织模范班级申报班级答辩,向学校推荐。
4.学校评审小组负责审定学院上报的先进班级获奖班级,组织模范班级答辩评选。
第三十七条 单项奖由学院评审小组或相关单位推荐,团委组织初评,学校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核,学校评审小组审定。研究生科技英才奖在每年的研究生学术年会上评比表彰。
第三十八条 专项奖学金由学校评审小组办公室根据当年设奖情况给学院分配名额,学院评审小组初评,学校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核,学校评审小组审定,相关专项奖学金报设奖单位审批。
第三十九条 专项奖学金中的“宝钢”等奖项由学院评审小组推荐,学校评审小组评选。
第四十条 优秀毕业生由学院依照评选条件和名额分配,推荐初评名单,学校评审小组办公室审核,学校评审小组审定。
第四十一条 学院在上报各类初评推荐名单之前须向全院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三个工作日。
第四十二条 经学校评审小组审定的各项奖励均向全校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五个工作日。
第六章 奖励形式
第四十三条 学校每年十月下旬召开“三好”暨专项奖学金表彰大会。
第四十四条 优秀毕业生的表彰在每年召开的毕业典礼上表彰奖励。
第四十五条 对获得奖励的集体与个人采用以下方式予以表彰奖励:
1.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或证书;
2.学校或学院以文件形式进行表彰;
3.个人奖励记入本人档案;
4.给予相应的奖学金或奖品;
5.向“三好”学生标兵和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的学生家长和中学母校发送喜报。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学生奖励的经费来源主要有:本科生学费,研究生普通奖学金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学校筹资设立的专项奖学金。
第四十七条 凡本办法未涉及的学生奖励项目,如学生党内表彰、团内表彰、社会实践表彰等,一律以各自的评选办法进行。
第四十八条 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者,一年内取消其评奖资格。
第四十九条 学生处依据本办法制定当年评选工作的具体实施办法,学院结合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 其他相关规定有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