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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施办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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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实施办法 |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维护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优化资源配置,明晰产权关系,理清资产占用界限,根据国资事发[1995]17号《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资产是指由学校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及其所属部门拨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具体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三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指学校为完成国家行政任务和开展教学、科研、后勤服务等项业务活动所占有、使用的资产。经营性资产指学校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
第四条 学校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的主要方式有:
1.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初始投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兴办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2.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投资、入股、合资、联营;
3.用非经营性资产作为注册资金,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营业执照》,兴办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
4.用非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出借;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五条 国有资产管理处(以下简称国资处)为学校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计划财务处(以下简称计财处)为学校流动资产归口管理部门;分别代表学校在各自归口管理范围内具体负责日常非转经事务。
第六条 学校其他处(室)及院(系)等单位无权自主办理非转经资产业务。确有必要时,可以提出非转经申请或建议并编写可行性论证报告,提交国资处或计财处。由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可行性论证分析,最后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第七条 非转经申请被批准后,由国资处依照国家《资产评估立项申办必备材料》、《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资产评估确认必备文件及有关要求》,组织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对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进行资产评估,核定价值量,作为学校投入的资本金,明确该资本金占申请单位总资本的比例。并以此作为占有使用这部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考核和向学校上交投资收益的依据。其他单位不得自行组织各种类型的资产评估。
第八条 实物性非转经资产转移时,必须提供明细清单,包括资产名称、类别、重要程度、座落位置、已使用年限等详细资料,以便资产管理部门冲减相关实物、价值明细帐和总帐。
第九条 下列资产不准转作经营性使用:
1. 国家财政拨款;
2. 上级补助款;
3. 维持事业正常发展,保证完成事业任务的资产。
4. 国家明令禁止转移的其他资产。
第十条 学校的土地、房屋及建筑物、高精尖仪器设备作为学校赖以从事教学科研活动的重要物质基础,是非常紧缺的资源,一般不得办理非转经资产转移,确需办理必须经过国家有关部门的严格审批。
第十一条 学校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和不具有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对接收的非转经资产要建立分户资产明细帐,按企业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管理,年终向国资处、计财处和审计处提交资产运营报告。
第十二条 国资处要对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营业单位非转经资产进行监督考核,设置考核指标体系。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以实际占用国有资产总额为基数,收取一定比例的国有资产占用费。
第十三条 产业管理部门要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占用的非转经资产,按照《国有企业监管条例》和《公司法》实施监管,设置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体系,保证这部分学校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十四条 产业管理部门要直接负责独立法人企业的非转经资产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国资处、计财处、审计处要按核定的非转经资产总额,给产业管理部门核定年度收益指标,上交学校经营利润(上交比例以合同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学校投入企业的非转经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制性质不变,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不得用国有资产开办集体性质的企业。
第十六条 各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不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擅自改变资产的非经营性质,若有违反,一经查出学校将视情节给以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由国资处、计财处负责。
西北工业大学
2001.03.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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