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站内导航 ]
---------
教学评估宣传专栏
信息发布
领导简介
法律事务办公室
综合科(资产管理)
公房科
招标办
房改办
可调配物资信息
下载专区




[ 西北工业大学校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


西北工业大学校名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西北工业大学校名是重要的无形资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因滥用校名或使用校名不当,给学校经济上造成损失,名誉上遭受损害的事件时有发生。为加强校名的使用与管理,防止和杜绝上述事件的发生,特制定本办法。

1. 西北工业大学校名是指“西北工业大学”全称和“西工大”、“西北工大”专有简称(包括英文全称及简称),是西北工业大学独有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西北工业大学许可,不得在其商业活动或办学活动中冠以或使用西北工业大学校名。

2. 学校国有资产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管理部门。有关校名的使用与管理统一归口国有资产处。

3. 校内单位兴办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包括与外单位合资、联营兴办的公司、企业),在申请注册前必须办理公司、企业的名称审定手续。

4. 校内单位或个人以学校名义从事属于以营利为目的的商业活动(包括兴办各类培训班、短训班),或在对外商业宣传中使用西北工业大学名称的,应先提出书面申请,经国有资产处审批,并签订有偿使用校名合同。具体权利义务在合同中另行约定。

5. 印发以商业活动为主或以营利为目的的宣传资料需冠以西北工业大学校名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

6. 未经学校许可又未与学校签订有偿使用合同的,盗用、冒用西北工业大学校名的,学校将追究其经济与法律责任。

7. 校内单位或个人未经许可使用或冠以西北工业大学校名从事校内、外教学、科研活动的,或虽经许可,但因玩忽职守给学校名誉带来不良影响的,应承担经济责任。

8. 本办法解释权属校国有资产处。

9.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CopyRights(2002-2003)
国有资产管理处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