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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聘用人员因公出国(境)审批暂行办法

 

近年来,随着我校用人制度改革,校内聘用人员和部分离退休返聘人员在学校的各项工作中逐渐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出现因工作需要派遣上述人员出国(境)执行因公任务的情况。为了规范上述人员出国(境)审批程序,经学校研究,形成以下几点执行意见:

一、本办法中聘用人员包括:学校聘用制人员、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离退休返聘人员。

二、聘用人员因公出国(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由派出单位提出派出专项申请报告说明出国(境)执行任务的必要性等基本情况,并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人事处等职能部门和校领导审批。

三、拟派出的学校聘用制人员和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一般需在学校工作三年以上,与学校或用人单位签有聘用合同,并在教学、科研与管理岗位担任重要工作。

拟派出的返聘人员为学校下文的办理退休手续后延聘人员,在教学、科研与管理岗位担任重要工作,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68周岁。

四、办理审批手续时应提交的材料

1、学校聘用制人员:拟派出单位专项申请报告、政审情况说明、学校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

2、企业编制人事代理人员:拟派出单位专项申请报告、政审情况说明、所在单位与聘用人员签订的聘用合同、人事代理关系证明、身份证和户口本的复印件;

3、离退休返聘人员:拟派出单位专项申请报告。

五、审批程序

拟派出单位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由人事处送校领导签署意见后按照校内因公出国审批程序办理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