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文版
english
  政策法规

西北工业大学出国(境)审批程序及证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管理,缩短出国(境)审批时间,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保证教职工顺利办理出国(境)手续,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校教职工出国(境)执行因公任务,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因公出国(境)审批手续。

第二章  短期因公出国(境)

第三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短期因公出国(境)是指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下的因公任务,三个月以上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仍按学校原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1.填写审批表:申请出国(境)人员在接到国外的邀请信(原件、传真件、电子邮件均可)后,到人事处网站上下载《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表》(或《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备案表》),按照表上的流程办理审批手续;

2.校内审批: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手续(含涉密登记表和保密承诺书)两年有效,有效期内再次因公出国(境)不需重新办理校内审批手续,只需在人事处办理因公出国(境)校内审批备案手续即可。人事处、国际合作处、公安处在4个工作日内完成校内审批流程(每单位1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假期除外);

3.政治审查:组织部门根据审批过的校内审批(备案)表和我校上报国防科工委的请示文件,办理政审手续;

4.国际合作处将政治审查材料、上报科工委的请示及申请出国(境)证照(如已经有因公证照且其有效期从拟出国之日起计算超过半年,不用申领新的证照)、签证的材料一并上报国防科工委国际合作司。

第五条  办理上述手续所需要的表格、模板(如审批表、备案表、涉密登记表、出国(境)费用证明、在职人员证明、护照申请表等)从人事处、国际合作处主页下载。

第六条  为了加强对涉密人员的管理,公安处、科技处在涉密问题上应及时向人事处内部通报,杜绝泄密事件的发生。

第七条  我校自行组团和我校人员参加上级及外单位组团必须按照《西北工业大学校内组团和参团出国(出境)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审批手续。

第三章  因私出国(境)

第八条  按照外交部规定,因私出国(境)按照户口所在地实行属地管理,不允许异地办理。我校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应到西安市公安局涉外管理处办理。

第九条  校级干部因私出国(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党政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归口党委组织部审批;副高级以上职称教职工因私出国(境)归口人事处审批;学生出国(境)管理办法由学生处会同公安处制定。其它教职工因私出国(境)证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按需申领”。

第十条  人事处、组织部将每年职称评定结果和人员离退休情况、干部任免结果及时向公安处报备,由公安处负责在市公安局更新我校报备人员名单。

第四章  出国(境)证件管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涉及的出国(境)证件是指我校教职工持有的因公、因私护照、赴港澳通行证、赴台证等。

第十二条  根据国防科工委党组、驻国防科工委纪检组转发中共中央纪委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出国(境)管理的通知》文件精神,国际合作处、人事处、组织部要加强对各类出国(境)证件的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国际合作处负责因公出国(境)证件的清理、收缴和集中保管工作。

第十四条  组织部门负责处级以上干部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清理、收缴和集中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  人事部门负责副高级以上人员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清理、收缴和集中保管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校内有关规定的条款与本规定发生抵触时,按照本规定办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