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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法规

西北工业大学校内组团和参团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校组团和参团出国(境)的计划由国际合作处在每年年底结合我校实际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工作的需要制定,内容包括:出访任务、出访国别、参团人数、出访时间、经费预算等,报学校组(参)团出国(出境)审批小组审批。本着勤俭办事,构建节约型校园的原则,参团人数应尽量精简。

第二条  经学校组(参)团出国(境)审批小组审批的出访计划及团组名额,由审批小组通知到各业务口的主管校领导。

第三条  各业务口主管校领导根据分配的出访任务和参团名额确定参团人选,参团人选的确定原则,按照本规定的第四条执行。

第四条  参团人选的确定原则:

1.出访频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出访频度结合出访任务安排,一般以每年两次为宜;副校级领导结合出访任务安排出访计划,一般以每年一次为宜;正处级干部两次出访的时间间隔原则上不应少于两年;副处级干部任职期间一般安排一次出访任务。出国(境)参加学术交流或执行科研合作任务,且经费由本人科研课题负担的不受此限制;

2.出访经费:原则上由各单位承担。

第五条  审批流程:

1.学校各有关单位接到上级或外单位组团的文件后,应首先上报业务主管校领导,业务主管校领导根据出访内容和我校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参团,对于拟参团的初步人选根据第四条的规定提出意见,经国际合作处审核后报主管外事副校长审批。

2.如果参团人员符合规定的出访频度要求,且经费由所在单位承担的,学校组(参)团出国(出境)审批小组授权主管外事副校长审批。

3.如果计划外参团人员不符合第四条的规定或需要学校承担部分或全部经费,申请业务主管校领导说明情况,经主管外事副校长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校长审批。

第六条  在未经过上述审批程序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向组团单位报名。

第七条  处级干部出访前应安排好工作并至少提前一周向主管校领导请假;副校级领导应在出访前一周向校党委书记或校长请假并安排好工作。

第八条  出访人员回国后,应首先向国际合作处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并上交因公护照后,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第九条  本规定由国际合作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