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学习贯彻《劳动合同法》 努力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
––我校举行《劳动合同法》讲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在1994年劳动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了对员工的保护力度,提升了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的管理成本。新法出台后,必将给实施多年的各地、各单位的劳动合同条例和已确定的劳动关系立法模式带来重大调整。同时,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理念也将面临颠覆性的挑战,用人单位人力资源管理乃至用人单位的全面经营管理势必受到深远影响。目前高校存在着复杂的用工现状,在人力资源管理及建立和谐劳动关系上同样面临许多重大的新课题,这与学校的发展和广大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是密切相关的。从辩证的、长远的观点看,学好用好《劳动合同法》,不仅有利于调动和保护劳动者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使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水平提高,同样可以降低使用人力资源的成本,对促进学校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人事制度、建立和谐的校园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0月16日,学校人事处和工会联合举行了《劳动合同法》讲座,主讲者为西北政法大学谢德成教授。参加讲座的有各学院和职能部门的主管领导、人事干部、部门工会主席、教代会代表团团长等。人事处处长陈建有主持了会议。 谢德成教授首先简要介绍了《劳动合同法》出台的社会大背景。《劳动合同法》历经了全国人大常委会4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于2006年3月20日将草案向全社会公众征求意见,短短的一个月时间内,收到社会各界提出的意见多达19万余条,一部立法吸引了如此之多的公众参与,这在新中国的立法史上是绝无仅有的。这说明了全国各行各业都在关注这个法,这部法是全国人民参与的结果。国家立法机构和全国人民为什么如此这么重视该法的制定,有两个数据可以说明其重要性和迫切性。据有关部门统计,1992年,我国劳资纠纷案有8万余起,而到了2004年,则急增到26万余起。一方面,劳资纠纷案的急增,必然给社会的稳定和社会分配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不利于建设小康社会及和谐社会的建设,也有悖于以人为本的理念。另一方面,本应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工会在维权上也遭遇挑战的现状,决定了有必要以国家意志的形式体现对劳动者基本权利的保护。因此,立法校正强资本、弱劳工的现象已成为当今中国社会强烈的呼声。2008年,中国将有三部重要的法律付诸实施,即《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这三部法的颁布实施,将对中国社会的劳动关系产生巨大的震动。毫无疑问,做些法律将为劳动者提供强有力的维权武器。 谢德成教授就《劳动合同法》与《劳动法》相比较的十二个大的变化作了简要介绍: 1、重大劳动规章制度的共同协商产生。即重大规章制度的产生要有三个条件:一是合乎法律,二是程序要规范,三是必须公示。特别强调要与工会共同协商,共同协商不能排除工会和劳动者的意志。 2、劳动合同成立与劳动关系产生之分离。其中要了解两种关系:劳动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不等于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是在劳动用工中产生形成的。 3、全面禁止劳动合同担保。强调人是劳动主体,物不能保证人。 4、不签订书面合同的责任加重。 5、扩大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适用范围。指出,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再次续订时,原则上推定为无固定期限合同。 6、使用期限的重大变化。 7、违约金的特殊适用。三种情况可以约定违约金:一是培训专项技术、规定服务期限;二是约定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及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三是竞业限制的人员。 8、劳动者即时解除权范围扩大。 9、用人单位 预告解除权的限制增多。 10、 经济补偿适用范围扩大。有5种情况:a、未依法缴纳社保金导致的辞职;b、规章制度违法导致的辞职;c、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导致的辞职;d、劳动合同自然终止经济补偿支付的适用条件;e、企业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 11、 劳动派遣 12、 非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是指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谢德成教授的报告提纲挈领,结合典型事例深入简出,很精彩,使大家对《劳动合同法》有了进一步的理解。参加这次讲座的还有许多是来自学校后勤部门、独立学院和经济独立核算单位的各级负责人,与会者不仅认真听,而且还仔细地做笔记。会议期间许多同志还就关心的问题与专家进行了探讨或提问,专家予以了解释。讲座结束后,陈建有处长希望大家回去后一定要组织教职工认真地学习和研究《劳动合同法》,在贯彻执行《劳动合同法》过程中,我们还有许多艰苦的工作要做,因此一定要认真学好、正确理解,充分重视并做好各单位劳动用工方面的管理工作。 ( 西北工业大学工会 秦雪威 )

图为会场情况

图为谢德成教授在讲解《劳动合同法》

图为人事处处长陈建有同志在支持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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