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学科建设管理办法
(2008-03-10)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实施《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落实《国防科工委、教育部、陕西省人民政府、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重点共建西北工业大学的决定》,根据《西北工业大学教育事业“十五”计划和2010年规划》,保证我校学科建设计划的完成和建设目标的实现,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科建设在建设国际知名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过程中起着主导和核心作用。我校学科建设分为:国家重点建设学科,国防科工委委重点建设学科,校重点建设学科3个层次。通过建设,进一步调整和优化学科结构,增强学科整体实力,力争使学校主要学科居国内领先水平,部分学科达到或接近国际先进水平。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学科建设实行校、院(系)、学科三级管理。
第四条 全校学科建设工作由“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发展计划处为牵头管理部门。
第五条 院(系)的学科建设工作由院长(系主任)、书记、学科负责人、著名教授等组成的领导小组负责,责任人为院长(系主任)。
院(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院(系)提出,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第六条 学科的建设工作由学科负责人负责,成立学科建设项目组,成员为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子项目负责人)。
学科建设项目组成员由学科负责人提出,院(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定。
第七条 学科建设项目的子项目负责人向学科负责人负责,学科负责人向院长(系主任)负责,院长(系主任)向校长负责。
第八条 院、系行政领导应指导、关心和参与学科建设工作,帮助各学科建设项目组及学科负责人协调工作,解决由他们本身难以解决的问题,院、系行政领导对学科建设工作负有规划、审核、监督、保障的责任。
第九条 学科负责人在学科建设的重大问题上应主动与院、系行政领导商议,并定期向院、系行政领导汇报学科建设工作的进展情况。
第三章 学科负责人委任与学科负责人职责
第十条 原则上按二级学科(或相当于二级学科的新兴交叉学科)设一名学科负责人,跨院系的学科可以设两名学科负责人并由学校指定其中一名负责协调。遴选学科负责人既要考虑学术影响力,也要考虑年龄和学科建设工作的持续发展。
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在征询院系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全校各学科负责人,学科负责人由校长委任。
第十一条 学科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学科建设工作的规划、组织、指挥、实施与协调,其职责是:
1、负责召集本学科会议,确定学科发展方向、建设内容及目标,组织制定《学科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及建设方案》;
2、负责提出本学科建设项目各子项目的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应是本学科主要研究方向的学术带头人;
3、负责学科建设经费的安排与使用;
4、负责项目建设工期和建设质量;
5、上报项目建设有关资料;
6、负责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做好验收的准备工作。
第四章 建设计划立项与实施
第十二条 学科建设实行项目管理办法。列入学校学科建设计划的学科,均由学科负责人组织制定《学科建设项目可行性论证及建设方案》,经院(系)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学校批准后方立项建设。
第十三条 子项目为学科建设的基本单元,子项目应是人员配备整齐的研究团队,重点建设学科一般组建2~5个团队,其他学科组建1~2个团队,研究团队的人员可以在全校范围内组建。
学科负责人应带领本学科创建若干高水平的研究团队。
第十四条 学科建设应以构建公共研究平台为主,分工协作。学校鼓励跨学科、跨院系联合共建公共研究平台。
第十五条 学科建设项目中仪器设备的购置和验收,按照学校有关设备购置和验收的管理办法执行,由实验室处统一管理。凡使用学科建设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均属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中、大型仪器设备应向全校开放运行,实现资源共享。
第十六条 学科建设过程中产生的重要成果属科技成果,由学校科技处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鉴定,并进行成果登记。成果所有权、使用权、专利权归学校。成果可按规定申报省部级、国家级奖励。
第十七条 学科建设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和项目验收办法。中期检查由发展计划处和有关院(系)共同组织,主要检查建设项目进度、建设经费使用、建设初步成效等内容,学校根据检查情况调整项目后续经费的投入,实行滚动发展。项目验收由学校组织。
第五章 资金的使用与管理
第十八条 学科建设经费属专项资金,依照国家、学校有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九条 学科建设经费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人工费、业务费、修缮费、其他费用等。
设备购置费:用于购买提升学科水平必备的仪器设备所需费用;
人工费:学科建设过程中所发生的人员经费;
业务费:学科建设所需的差旅费、资料费、学术交流费、培训费等;
修缮费:必要的实验室条件改造费用;
其他费用:学校为学科建设所发生的预审、立项评审、中期检查及验收等费用,以及不可预见费。
第二十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各学科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内容、预算支出范围和标准控制使用资金,不得突破。
第二十一条 学科建设经费的每次支付,须由学科负责人、子项目负责人、经办人共三人在支付凭证和原始单据上签字,并按现行的财务制度规定办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发展计划处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