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985工程”二期队伍建设专项配套资金使用管理细则
(2008-03-10) |
第一条 为加强“985工程”(二期)队伍建设配套资金的管理,保证项目顺利实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04]117号)以及《西北工业大学“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平台队伍建设项目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985工程”(二期)队伍建设配套资金来源为中央财政专项资金,专项用于“985工程”(二期)平台队伍建设计划。该计划资金是平台(基地)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等项目总计划资金的组成部分,其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按学校“985工程”(二期)建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条 “985工程”(二期)平台队伍建设配套资金的管理原则为:集中使用、突出重点、总体规划、分年实施、项目管理、绩效考评。
第四条 “985工程”(二期)平台队伍建设配套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平台建设负责人及配套资金项目负责人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合理有效使用专项资金,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条 凡使用“985工程”(二期)队伍建设配套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国有资产,应纳入学校资产统一管理,合理使用,精心维护。
第二章 配套资金的支持方向及计划安排额度
第六条 按照教育部和学校“985工程”(二期)建设的目标和计划安排,“985工程”(二期)队伍建设配套资金主要支持以下项目建设:
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项目;
2、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
3、“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
4、青年教师培养项目;
5、其他:教育部、科工委规定的其他队伍建设配套计划。
第七条 各项目计划安排额度:
1、“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项目每人200万元/三年;
2、教育部创新团队项目每个300万元/三年;
3、“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项目每人50万元/三年;
4、青年教师培养项目(按教育部规定执行)。
第三章 使用范围、比例标准及支出管理
第八条 “985工程”(二期)队伍建设配套资金支出包括业务费、小型设备费、维修费。
1、业务费:为完成平台队伍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材料费、办公费、咨询费、评审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租赁费及劳务费(劳务费指支付给该项目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课题组临时聘用人员的劳务性费用、专家咨询费等。)。
2、小型设备费:为完成平台队伍建设任务而必须购置的办公、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其单台(件、套)不得超过20万元,购置程序执行学校设备采购规定。
3、维修费:为完成平台队伍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固定资产维修、维护的各项支出。
第九条 “985工程”(二期)队伍建设配套资金三项费用开支比例为:
1、业务费占总配套资金的60%,其中:劳务费支出不超过总配套资金的10%;
2、小型设备费占总配套资金的30%;
3、维修费占总配套资金的10%。
另外,经“985工程”项目建设办公室审定核实,对于一些前期设备投入较少的项目,可将业务支出比例调至50%,小型设备支出比例调至40%。
第十条 各支出项目所涉及的开支标准和会计核算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985工程”(二期)队伍建设配套资金不得用于与平台(基地)队伍建设无关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支出。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学校“985工程”年度总计划安排,各配套项目负责人须填报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见附表),经人事处审批后,报“985工程”办公室审定、备案。
第十三条 “985工程”(二期)队伍配套资金计划实行按年度预算、总额控制、滚动管理、结余留用的原则,各平台及配套资金项目负责人要根据该项资金的特点,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监督机制,制定权、责明确,监督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四条 人事处负责项目计划书的审批,项目建设过程监督、管理及验收。“985工程”办公室负责计划安排,项目审定、项目计划下达以及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和完成总结。财务处负责项目资金的核算和监督。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五条 年度计划经立项批复,原则上不得变更、调整,如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的,需填报项目变更申请书,在未重新批复前暂停经费使用。
第十六条 人事处、财务处、“985工程”办公室、审计处将根据本规定对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如发现有挤占、挪用该项目资金的行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物资、设备毁损等,将暂停使用。对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员,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配套项目课题组应建立健全该项资金管理责任制,由专人审批各项支出,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审批人应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有效性全面负责,接受人事处、财务处、“985工程”办公室、审计处等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在本细则中未说明的事项:如管理职责与权限、决算管理等按国家及学校“985工程”(二期)建设的系列规定、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985工程”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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