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北工业大学“985工程”二期建设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细则(试行)
(2008-03-10) |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校“985工程”二期建设仪器设备购置的科学管理,提高投资效益,保证各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校实[2003]153号),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凡使用“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专项经费的仪器设备购置,均适用于本管理细则。
第三条 “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的计划拨款由校“985工程”办公室下达,具体购置与管理工作由实验室与设备处归口负责,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
第四条 “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仪器设备的购置,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政策、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勤俭办学的原则,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学校高水平建设目标的实现。
第五条 “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仪器设备购置要加强科学论证,减少重复购置,提高投资效益。凡购置单价或批量在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均须进行可行性专家论证。
1.单价或批量在100万元以下或进口10万美金以下的仪器设备购置,由各平台(基地)和项目负责人组织专家论证,报“985工程”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处审批。
2.单价或批量在100万元(含)以上或进口10万美金(含)以上的仪器设备购置,由“985工程”办公室、实验室与设备处组织专家论证。
第六条 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各项目单位采购仪器设备,均须以经国家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年度预算为依据,严格按学校“985工程”办公室下达《计划拨款通知单》执行。仪器设备的购置计划不得随意变更。若变更,须按原预算申请程序,重新论证,待批复后方可执行。
第七条 仪器设备的购置及合同签定,应严格执行《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具体购置程序参照《西北工业大学“十五”建设项目设备购置管理细则》(校实[2003]152号)。
第八条 自制设备,应严格执行《西北工业大学自制设备管理细则》(校实[2003]151号)。
第九条 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内的产品,应严格执行《西北工业大学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实施办法》。
第十条 凡使用“985工程”二期建设项目专项经费所购置的仪器设备,均属国有资产。其验收、建帐、使用和管理应严格执行《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未尽事宜见《西北工业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 本管理细则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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