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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85工程
     
    西北工业大学“985工程”二期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2008-03-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对“985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行为,根据《高等院校财务制度》、《高等院校会计制度》和财政部、教育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教[2004]11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包括中央专项资金、国防科工委配套资金、陕西省、西安市共建资金。学校根据国家批复的项目,对建设资金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专款专用。
          第三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985工程”工作小组和“985工程”办公室负责组织项目立项、评审、验收及考评工作,财务处负责财务管理及会计核算工作。
          第四条 凡“985工程”专项资金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根据《西北工业大学非经营性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校资字[2001]057号),纳入学校统一管理,合理使用,认真维护,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涉及设备采购、设施维护等大额资金支出,按照《西北工业大学“985工程”二期建设仪器设备采购管理细则》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校“985工程”工作小组和“985工程”办公室根据国家“985工程”的总体目标和任务,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组织编制“985工程”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按要求报教育部、财政部审批立项。
          第六条 学校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中央本级项目预算管理办法》的要求,在每年10月份前编制下一年项目预算,报国防科工委审核,经审核后报送财政部。
          第七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项目预算纳入学校总体预算管理。预算一经审批,一般不作调整。确需调整时,调整金额不超过项目总经费10%的,报校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超过项目总经费10%的由学校按项目预算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支出包括人员经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维修费、项目管理费等。
          第九条 人员经费指在“985工程”建设中用于引进和聘任学术带头人、优秀学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才所发生的费用。支出必须符合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包括支付给以上人员的安家费、奖金等,其他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工资性补助等不得在人员经费中列支。
          第十条 业务费指为完成“985工程”建设任务而必须开支的办公费、印刷费、邮电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劳务费、租赁费等专项业务支出。劳务费包括两部分,一是因延长工作时间而支付给项目组成员的工作补助和加班费,二是支付给非项目组成员的工资、津贴和临时发生的劳务酬金和奖金。劳务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不得滥发。
          第十一条 设备购置费指为建设“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购置必要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等发生的费用。购买设备应与项目任务书的要求一致,否则应履行必要的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维修费指用于与“985工程” 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相关的教学、科研仪器和实验设备、教学科研用房和附属设施的修理、维护,以及提供条件支撑的教学科研基础设施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涉及基本建设支出的项目,经批准后,参照基建财务规定和要求进行管理与核算。
          第十三条 项目管理费指“985工程”办公室在实施管理工作中所必须开支的经费。主要包括:“985工程”办公室统一组织的项目评审、评估、论证验收及专家工作会议所需的会议费、差旅费、专家劳务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印刷费、邮电通讯费、交通费、国际交流与合作的招待费、出国费等。
    项目管理费由校“985工程”办公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在“985工程”年度预算中申报,按预算批复的额度使用,不得挤占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文件执行,超范围和标准的支出不得报销。
          第十五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人员经费支出和与项目无关的日常公用经费支出,不得用于各种罚款、还贷、捐赠、赞助、对外投资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决算管理
          第十六条 年度终了,“985工程”专项资金收支情况纳入学校决算统一编报。在决算说明中应对“985工程”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必要的文字说明,文字说明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资金管理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十七条 “985工程”专项资金结余按照财政部制定的《中央部门财政拨款结余资金管理(暂行)规定》(财预[2005]46号)执行。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十八条 学校接受财政部、教育部和国防科工委对“985工程”项目的检查和考评。
          第十九条 校“985工程”办公室和学校财务处共同负责组织对学校“985工程”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执行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超预算,或未按预算使用资金,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资金浪费、资产毁损的,暂停拨款,责令纠正,纠正后可恢复拨款或适当调整拨款。
          第二十条 建立健全“985工程”专项资金管理责任制,对审批确定的项目实行项目负责制。项目负责人以及相关人员对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负责。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二十一条 “985工程”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绩效考评以立项的可行性报告和项目预算文本确定的绩效目标为考核依据,对专项资金使用效益进行评估。结合绩效考评结果,学校对成绩突出的项目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由财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