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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念《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颁布二十周年知识问答
发布时间: 2007-09-30 00:39:00.0

一、《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是什么时候颁布和施行的?

:《档案法》于19879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19967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修正,同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一号主席令公布施行.

《档案法实施办法》19901024日国务院批准,19901119日国家档案局第一号令发布;199955日国务院批准修订,199967日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重新发布施行。

 

二、《档案法》所称的档案概念是什么?

:它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三、档案工作的原则及其含义是什么?

答:《档案法》规定,“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这一原则主要包含了以下三个方面的内涵:

1、档案工作的组织原则和管理体制。这是档案工作原则的核心内容,其含义一是档案事业由国家统一领导,各级地方党委和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地区档案工作的领导;二是在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或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下和同级党委和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各级地方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对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三是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对档案实体由各级档案机构分别集中统一管理。

2、档案工作的基本要求,就是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来保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3、档案工作的根本目的,就是要充分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社会各个方面提供有效的服务。

 

四、档案馆的主要工作任务是什么?

答:档案馆主要有三项工作任务:

1、收集和接收本馆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是档案馆的一项重要的基本任务。收集是档案馆根据各种线索到社会上找寻、征集有关档案的活动,接收是档案馆对于公民捐献或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按规定移交的档案收入、接纳的活动。

2、对所保存的档案严格按照规定整理和保管。档案收集、接收进馆后,对其进行科学的整理和安全保管是档案馆的一项主要工作。

3、采取各种形式开发档案资源,为社会利用档案资源提供服务。

 

五、公民在档案事务方面有哪些法定的权利?

答:根据档案法律法规规定,公民在档案事务中主要有下列权利:

1、对属于自己的档案依法享有所有权;2、依法享有档案的继承权、受赠权;3、对属于自己的档案依法享有公布权;4、享有对档案馆开放档案的利用权,并经档案馆和其他保管档案的组织同意,可以利用其他有关档案;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六、综合档案馆、专门档案馆、部门档案馆、企事业组织档案馆的区别是什么?

答:综合档案馆是指按行政区域或历史时期设置的,收集和保管一定行政区域范围内或某一历史时期的多种门类档案的档案馆;专门档案馆是指收集管理某一领域或某种特殊载体形态档案的档案馆;部门档案馆是指中央或地方某些专业主管部门设立的、收集和保管本部门档案的档案馆;企事业组织档案馆是指由企事业单位设置的收集和保管本单位档案的档案馆。这些档案馆之间的区别主要是:第一、机构的性质不同,如综合档案馆和专门档案馆属于国家档案馆,是独立的文化事业机构,而部门档案馆和企事业单位档案馆不属国家档案馆,一般是依附于部门、单位的内设机构;第二、收藏档案的范围和内容不同;第三、功能不同,有的主要体现为面向社会、服务社会的功能,有的则主要为本单位提供服务。

 

七、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依法应履行哪些职责?

答:按照档案法律、法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应当履行的职责是:

1、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建立、健全本单位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

2、指导本单位文件、资料的形成、积累和归档工作;

3、统一管理本单位的档案,并按照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

4、监督、指导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

 

八、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是否要验收,法律法规对此有何规定?

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设工程项目档案必须进行验收,未经档案验收或者档案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组织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具体组织实施的方法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建设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应当由本单位(组织)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定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市或者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项目,必须由市或者区、县档案局组织项目主管部门的档案机构以及按照规定有接收该档案任务的档案馆对项目档案进行验收。

 

九、国家所有的档案可以出境吗?

答:国家所有档案分为国家档案馆馆藏档案和其他国有单位、组织的档案。《档案法实施办法》规定的总的原则是,国有档案不得擅自出境;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一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任何组织与个人均不得携带出境。其他档案如需出境必须严格审批程序: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二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国家档案局审查批准;各级国家档案馆馆藏中被确定为三级和未列入等级的档案及其复制件,以及机关、团体、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及其复制件需要出境的,必须经省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出境档案及其复制件出海关凭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查验放行。

 

十、向档案馆移交、捐赠的档案的所有权如何确定?

答:机关、企事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的档案,其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因为列入向国家档案馆移交范围内的档案中,大部分档案的所有权本来就属于国家,只是在不同的时间内档案的保存地不同而已,即移交前由档案形成单位自行保管,而向档案馆移交后即出国家档案馆保管;即便是由非国有机构形成的部分档案(如部分市政建设项目档案),由于其属于政府管理项目,由公共财政或国有机构投资,且对国家和社会具有重要利用价值,是国家加强档案监督的重点,随着向国家档案馆移交,其所有权归国家。此外,捐赠的档案所有权也归国家所有,虽然这些档案原本是属于集体或者个人所有的,但随着档案所有者向国家档案馆捐赠档案的行为生效,这些档案的所有权也随即发生了变化,由原来的集体或个人所有转变为国家所有。

 

十一、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何时向社会开放?

:《档案法》规定,各级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各类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是: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前的档案(包括清代和清代以前的档案;民国时期的档案和革命历史档案),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向社会开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形成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

3、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以随时向社会开放.前款所列档案中涉及国防,外交,公安,国家安全等国家重大利益的档案,以及其他虽自形成之日起已满30年但档案馆认为到期仍不宜开放的档案,经上一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期向社会开放。

 

十二、何为档案的公布?公布档案的法定形式有哪些?

答:档案的公布是指通过法定形式首次向社会公开档案的全部或者部分原文,或者档案记载的特定内容。公布档案的法定形式是:

1、通过报纸、刊物、图书、声像、电子等出版物发表;

2、通过电台、电视台播放;

3、通过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传播;

4、在公开场合宣读、播放;

5、出版发行档案史料、资料的全文或者摘录汇编;

6、公开出售、散发或者张贴档案复制件;

7、展览、公开陈列档案或其复制件。

 

十三、档案复制件与档案原件是否具有同等效力?

答:档案缩微品和其他复制形式的档案,载有档案收藏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或者印章标记的,具有与档案原件同等的效力。

 

十四、什么是档案违法行为?

答:档案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不履行档案事务中法定的职责和义务,对法定档案及其相关的国家和社会利益构成危害,为档案法律、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档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主要有:1、档案违法行为是违反档案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2、档案违法行为是危害档案安全、影响国家或社会利益的行为;3、档案违法行为的主体是具有法定责任能力或法定行为能力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十五、什么是档案行政执法?具体的内容有哪些?

答:档案行政执法是指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法定职权,在执行法律、法规、规章进行档案事务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具体事件和行政管理相对人所采取的、发生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内容是:档案行政检查、档案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档案行政处罚、档案行政强制、档案行政奖励、档案行政仲裁等。

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工作领域中的一种特殊的管理行为,其主要特征有:1、档案行政执法的行为主体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其他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从事档案行政执法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档案行政执法是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职权的行为,一方面必须严格依法作为,另一方面必须按法定程序规范执法行为;3、档案行政执法具有一定的强制性,会直接影响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法律后果。

 

十六、档案违法行为由谁查处?

答:第一,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作为档案行政执法的主体,负有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有权对各类档案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处理。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档案违法案件中依法应于行政处罚的,经过法定程序,可以直接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对依法应予行政处分的,则可向有关组织提出给予当事人行政处分的建议,由有关组织予以处理;对触犯刑法,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违法行为的具体工作,按照法定管辖和职权实施。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立案查处对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或者认为应由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的档案违法行为,市和区、县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管辖和查处本地区的档案违法行为。

第三,各级组织和有关部门按照法定职责处理档案违法行为。如凡属应予行政处分的档案违法行为,由相关组织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分;对违法携运、邮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由海关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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